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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是地方事务的主要管理者,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承担者。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 国开始了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其自身的行为特别是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角色的转变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正是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的角色上“错位”的具体表现。造成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土地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法律不够完善的原因,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在转型时期,地方政府坚持“强势政府”思维,过多地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同时,受传统政绩考核方式的限制,发展方式认识上存在误区、盲目上项目、片面追求GDP,不可避免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本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思想等理论,运用土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通过提出研究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现实意义,分析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三个特点:依法惩治困难、“集体决策”作挡箭牌、违法用地具有隐蔽性等特点,阐述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危害: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地方政府某些官员腐败机会增大、政府的形象和法律尊严受到损害。从土地管理的法律、体制、政策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一般性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从土地管理的认识、机制、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深层次原因,最终从修改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加强和深化土地的国家管理职能、转变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等方面提出预防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于促进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失范的防治能产生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