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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它的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密不可分。在当前拖欠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案件发生率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制定了一个专门条款对承包人的此项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即《合同法》第286条。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打破了债权的平等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拖欠建设工程款案件。由于该法条规定的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太简单,仅仅是以概念的方式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具体体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某些具体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定主要是针对工程款拖欠案件而设立的,不同的国家都会面对此项难题,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却不尽相同。如果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不能够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都将会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给国家带来重大危害。本文根据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做法,参照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有关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论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以及提出自己对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