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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夺公司机会是指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所有的未来交易机会,此交易机会包含公司的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公司机会作为无形财产的地位已成为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公司对于公司机会也同样享有期待权。然而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以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常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如何限制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则成为了公司法学理论研究上一个重要命题。虽然我国新《公司法》第148条和第149条第五款对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以及不得篡夺公司机会做出了大致的规定,但其内容过于粗略,所以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引入我国公司法已是势在必行,因此有必要研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机会制度。首先确定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义务归类,篡夺公司机会禁止是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内容之一,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职务便利利用所属公司有资质和能力,在未来目标交易行为中拥有既得利益或者期待利益的商业信息。其次是确定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认定公司机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取得、根据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需要向公司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再次则是将归入权行使与损害赔偿责任纳入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救济程序中,以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最后,基于公司拥有对公司机会放弃的权力,那么在此前提下,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以利用公司机会,因此需要构思合理利用公司机会制度,确定合理利用公司机会的前提条件、公司放弃公司机会的表决程序、以及最后裁决权力为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有。就此充分完善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