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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也越来越普及,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全新的、便捷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了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在学术上,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确定和清晰的概念,学者们对其内涵和外延有着众多的争议,形成了狭义说、广义说和泛义说等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中,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并能满足人们利益需求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物品。刑法上对于虚拟财产的争论主要在于其财产属性。学界从对虚拟财产的本质特征、价值属性、存在方式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形成了对立的观点。要判断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需要先明确法律上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具备财产的有用性、可支配性、稀缺性、交易性等基本属性,且与其他类似的财产概念相区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我国立法和司法对虚拟财产都没有明确定性。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处理和裁判不统一,对刑事法律的运行造成了影响。本文认为,综合比较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处理方式,以传统侵犯财产罪定罪量刑显然更为合理。将虚拟财产归入财产的范畴中,给予其同等的保护,以现行刑法中已规定的盗窃、诈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应当依照现行刑法的相应罪名给予定罪处罚。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司法实践中对解决虚拟财产问题的纠纷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只有通过立法途径,才能解决保护虚拟财产的根本问题。我国应当从司法解释到修正案再到单独立法的渐进模式完成虚拟财产的立法,并逐步确立评价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