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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及其辩护人依法针对控诉进行辩论和反驳,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对己方有利的材料和意见的诉讼活动。刑事司法是以限制或剥夺受到刑事指控的人的一定权利为目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注意防止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科学的辩护制度正是保障被指控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至今为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些甚至严重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与世界上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相比,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的辩护制度,尚存在许多缺陷,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完善,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庭调查、辩论的质量。另外,尽管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诉讼,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自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但却存在大量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请不起或请不到律师,没有辩护人帮助其行使辩护权,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甚至阻碍了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势在必行。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辩护制度的含义,阐述了辩护制度在西方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其在我国的曲折发展历程。第二部分归纳了我国现行辩护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权缺乏保障,律师在侦查讯问时无在场权,提前介入实现难,调查取证、阅卷难,人身权保障难以及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完善。并从观念、立法、和法律执行三方面具体论述了导致我国的辩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辩护制度进行了探讨。首先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笔者的看法,认为必须禁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产生,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其次,重点探讨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和调查取证方面的规定,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认为应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对于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除判处死刑以外,若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申请法律援助的,法院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律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的,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增加智力发育不健全的被告人在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法律援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