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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对于人类十分重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目前的环境状况却不容乐观,不仅出现了环境公害事件,而且出现了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及酸雨三大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这不仅阻碍了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危及到了人的生命和健康。严峻的环境形势引起了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的重视,并不惜采用刑事手段加以制裁,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特别是发达国家,由于其环境立法起步早,现已形成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而我国由于经济相对落后,人们的环保意识相对较差,环境问题已发展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也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要迅速摆脱环境问题的困扰、完善环境刑事立法,必须吸收借鉴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选择了这个题目,并通过介绍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以及我国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引出本文。具体而言,本文包括以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国际上和世界各国对环境与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通过比较得出如下结论:大陆法系国家以结果本位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环境犯罪概念“量”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以规范本位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质”的规定,而我国则将这两种立法思想相结合,将各要素都规定在环境犯罪概念中。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各国的环境刑法模式。通过比较总结得出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刑法模式主要包括修订刑法典的环境刑法模式、特别刑法模式及附属环境刑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附属环境刑法模式;我国大陆地区大致属于修订刑法典的环境刑法模式。第三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进行比较。在客体方面,主要存在环境法益与社会法益的区别;在客观方面,本文主要介绍了犯罪形态以及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主体方面,各国的环境刑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承认法人具有承担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能力;在主观方面,各国的环境刑法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允许适用严格责任。第四部分通过对各国的环境刑法具体内容的介绍,总结出许多国家在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注重刑罚的经济性,并形成了注重自由刑、罚金刑以及非刑罚措施的特点。第五部分针对上述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四点:在刑法典中设立环境犯罪专章并增设、修改相应罪名;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确立严格责任;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