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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废除劳教制度,至此,关于劳教制度合法性质疑的讨论已无关紧要,劳教制度废除后的遗留及新生问题值得深思。诸如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类劳教制度会不会是另一块人治自留地,会不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如何杜绝劳教制度废除后类似于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等异化的劳教制度的出现;劳教制度废除后原劳教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这些行为会不会因为缺乏规制而得到纵容,从而成为社会治安的潜在威胁,这才是废除劳教制度后社会本该正面面对的问题。劳教制度的废除是另一段法治建设之路的开始,因而另一替代法律制度的出现成为必然。本篇文章正是站在这样的角度来正面这些问题,这不仅是健全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的要求,也是法治发展、人权保护的重要步骤。本文先从认清劳教制度的源起、发展、废除的历程出发,客观评价劳教制度的社会价值和其具有的缺陷,同时弄清劳教制度废除后的遗留及新生问题,关注原劳教违法行为在劳教制度废除后是否给社会治安带来压力,这些问题给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提供目标指引和有益借鉴。接着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分析现有的劳教制度替代方案之利弊,如保安处分制度、轻罪制度、二元分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对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其发展方向的轻缓化、司法化和法定化及制定该法的现实可行性。然后进行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实体部分构建,包括法律性质及特征、立法原则、构成要件、行为类型、行为对象和矫治措施等。最后辅之以程序,包括普通庭审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构建,繁简有序,既能保证公平又能保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