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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的存在,要做到善始善终,必需在企业解散时规定一定的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因此企业清算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企业终止的必须程序,清算制度通过一系列严格而公正的程序设计,使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从发达国家立法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企业清算制度作了系统而科学地规定。反观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企业清算制度,但毋庸讳言的是,同发达国家的清算立法相比,该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许多规定还显得非常粗糙、不成熟、不合理甚至存在错误,一些必要的制度也没有得以建立。本文以利益平衡的理念作为指导,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学、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在总结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企业清算的主要理论问题,对各国企业清算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企业清算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评析,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企业清算法律制度作出微簿贡献。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企业清算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清算及企业清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系统分析了企业清算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意义;最后探讨了企业清算的类型及清算人在企业清算中的主要职能。法律上的清算是以了结债务或消灭主体为目的而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和程序,企业清算自企业解散开始,一直到清算终结,既体现为一个过程,亦有一系列法律行为构成,企业清算的概念应从法律行为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设置企业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消灭企业作为独立人格主体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其在终止的法律后果发生之前,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确保投资人利益、职工权益、国家及债权人利益不因其终止而受到侵害,未经清算终结的企业不能产生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比较研究各国清算制度。本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企业清算的组织者——清算人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清算人是在公司清算期间依特定程序产生的从事清算事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清算人需要一定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技能。自然人、法人、债权人均可成为清算人。清算人对公司有善良管理人义务。清算人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清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