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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是在二战后蓬勃发展的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产生和广泛应用起来的。作为一种新型的信用担保方式,见索即付保函对传统保证的从属性进行了颠覆。此种保函中的保证人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文件和相关单据并经过审查认定这些文件和单据在表面上与保函规定的条件、条款一致时就必须立即、无条件偿付相应的款项给受益人。因而其既简化了受益人的索赔环节保证其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又将银行从耗时费力的基础交易纠纷中解脱出来。但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又为受益人进行欺诈索款留下了空间。国际社会白1978年以来开始了针对此领域的立法运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见索即付保函的效力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在实务中,虽然见索即付保函在涉外领域和国内领域都有应用,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却将两个领域的保函的效力区别对待。鉴于此,本文对见索即付保函作了一些粗略的研究并对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几点粗浅的建言。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导言部分通过对见索即付保函的付款机制分析见索即付保函兴起的原因;第一部分介绍了见索即付保函的一些基本问题,多角度剖析其概念、起源和分类,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阐述笔者对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实质认识,对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结构和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进行了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实务研究,从保函识别到运作程序到保函条款再到欺诈例外问题,包含了见索即付保函实务中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对规范见索即付保函及备用信用证这两种独立担保制度的国际公约和惯例进行述评和分析,为第五部分“我国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的构建”埋下了伏笔;第五部分落脚于我国,分析了见索即付保函等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对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找出其不合理性;最后借鉴国际立法先进经验,在宏观上对我国未来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几点粗浅的建议。最后结束语部分笔者提出:传统担保具有无偿性和人身性,所以出于“充分保护保证人”之考虑赋予其从属性;而现代信用担保制度的实际运作早已成为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的一项经营业务甚至还具有融资功能,因此赋予其独立性才能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达到“三赢”的目的。鉴于实践中见索即付保函等独立担保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早已广泛应用,所以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承认独立担保合法地位并且对独立担保具体运作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