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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政府行政行为方式的电子化正在走进人们的社会生活。然而电子政务的开展与快速推广,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从电子政府与电子政务的概念入手,首先比较了电子政务与传统政府之间的不同之处,介绍了国内外电子政务的发展近况。在本文的第二章,首先着重分析了电子行政行为的几个主要特征如:虚拟性、数字性、标准性等等。其次讨论了电子行政行为对传统行政法理念及原则的冲击与重塑,主要包括了电子行政行为对传统行政法理念的革新、电子行政行为中行政法价值观的重塑、电子行政行为中的平等原则、电子行政行为中个人隐私保护原则、以及数字鸿沟对电子行政行为的影响这五方面的内容。 本文的第三章主要涉及到了电子政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及同一性问题。由于中国原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此并没有根本性的规定,所以本文从电子行政主体地位的明确性、电子行政权限的扩展、电子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认定、电子行为行为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及电子行政为的生效条件和电子签名法等五方面,对电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及同一性问题作了一些探讨。笔者认为如果电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到电子行政的长远发展。 在第三章开始,笔者首先说明了政府网站(电子政府)与传统政府的不同之处,分析了电子政府是否应从法律上确立其行政主体地位,是否应当与有形政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电子政府的法律地位,而电子政府的行为又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相对人将无从寻求法律救助;而且如果不确定电子政府的行政主体地位,那么电子政务的建设会停滞不前。 其次从网络的发展,使政府与个人行为的范围几乎不受限制入手,认为网络中的电子行为方式与传统的行为方式差别很大,在电子行政行为模式中需要对管辖权作一扩展及明确,其已无法适用传统的管辖方式管理网络行为。应当从电子行政行为的特点出发,重新探讨在电子政务中(尤其是网络行政行为中)地域管辖权与级别管辖权的改进问题。 再次,比较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的异同,从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条款分析得出:当前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得不到确认。这就给人民法院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