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意旨在于承认宪法基本权利可以适用于私主体间的基本权冲突之中。但目前对宪法以何种形式介入私主体间的基本权冲突,存在多种适用模式之争,主要表现为直接水平效力和间接水平效力,国家保护义务等模式。宪法基本权利是否具有水平效力,关系到对宪法基本权利性质的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是单纯的个人对抗国家的防御权,还是可以对抗国家的保护请求权。更进一步的讲,宪法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能否是私主体?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弄清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实质是什么?本文认为,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属于法教义学论域内的问题,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中私人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基本权利冲突,并不是简单的公法对私法的干涉,也不是反对者所主张的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基于上述论点,本文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一是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为什么存在?二是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如何实现?通过对传统适用模式的分析与批判,提出了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弱直接适用模式。具体论证如下:第一章主要围绕着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概念展开,通过其与垂直效力和水平适用概念的区分,指出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内涵在于主张宪法基本权利可以适用于私主体间的争议中。并从基本权哲学理念由自由权到社会权的转变,公私法关系的融合,私主体可以作为宪法基本权的义务主体三个方面,基于外在视角对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产生的可能性作了初步论述。第二章主要从基本权的性质和功能两个方面论证了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产生的内在机理。主张宪法基本权利具有双重性质,即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并指出对宪法基本权利性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尤其是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提出,使基本权的保护和救济得到很大的提升。指出宪法基本权利不仅是主观意义上的防御权,而且国家还被课予相应的保护义务,由此,形成了主观功能和客观功能所构成的完备的基本权功能体系。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目前出现的各种水平效力模式,直接水平效力,强间接水平效力,弱间接水平效力,国家行为模式,国家保护义务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这些效力模式展开论述,指出它们在解决系争问题上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它们在保护基本权上存在的漏洞。通过对各种模式之间争论问题的反思,得出宪法基本权水平效力模式之争,实质上都可以归因为对基本权性质和功能的理解不同。第四章研究的重点在于找出制约不同效力模式的核心问题。以此为突破口,希冀能够找到一个解决各种理论模式冲突的方法。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核心问题在于,对宪法基本权的性质的理解影响了适用模式的选择。因此,要破解这一问题,必须对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理论基础重新阐释,从中寻找到协调各种模式之间中间道路,能够尽量降低采用某一传统模式所不可避免的弊端。本文以阿列克西基本权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一种新的适用模式,弱直接水平效力。这种理论模式,并不是对传统模式的颠覆,而是从基本权利内在特质,即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为理论基础,推出个人享有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以此为理论基点,建构出弱直接效力理论模式。并通过其与传统水平效力模式的对比,彰显出弱直接水平效力的可行性。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弱直接水平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解决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之间的价值衡量问题。本文利用阿列克西的基本权理论,主张基本权利具有原则的特质,从原则的初步性特征得出,没有绝对优先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基本权利都具有初步优先性特征,如何界定哪一个基本权利具有优先性,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的条件进行价值衡量。最后,对中国语境下的问题进行反思,指出中国目前对水平效力研究存在的问题:问题不清和论域错位。并结合中国现实需要论证了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必要性,并从宪法规范的特征和相关条文规定,论证了弱直接水平效力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