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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1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的大幅增加,在极大地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事件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公众尤其是公众的生命安全带来越来越大的危险。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及时惩治数量日增的交通肇事行为,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交通法规,并在这些专门法规或其他相关法规中设置了众多具体的交通肇事罪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惩罚的对象为结果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样的规定难以起到足够的预防作用,本文从比较法入手,在关注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危险驾驶入罪的同时,对危险驾驶行为应受刑法惩罚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了有效应对危险驾驶行为对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应充分发挥刑法的两大功能,在行使着惩罚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在预防犯罪的领域彰显价值。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当作为危险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积极提前预防犯罪,将危险驾驶罪入刑,使刑法在预防犯罪的功能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和效果。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各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概况,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我国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进行比较,提出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与司法中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谈论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必要性,从社会管理需要、惩罚与教育功能相结合等问题入手,并分析其与相关罪名之间的衔接关系。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应当作为社会规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他各类控制手段不能够有效控制和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处理违法行为时,才有动用刑法之必要。其中重点引用了康德的报应论的法律思维,分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作用。同时与相关罪相比较,分析其不同的关键点。第三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整体构成进行描述,分别从主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谈论危险驾驶罪的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从而得出结论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公平提出建设性意见。大部分国家对于危险驾驶罪,不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为了预防危险驾驶的后果,处罚其行为,即行为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将危险驾驶罪入刑,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所体现,这样做,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危险驾驶行为。我国目前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状况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国外在这一方面经验较为丰富,已有一段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经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利用法治合理科学地规制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通过对各国现行法进行比较,总结出最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立法模式和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