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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是将听证运用于政府定价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制度。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价格听证的内容,真正意义上确立了价格听证在我国价格决策制度中的地位,产生了我国价格听证实践最重要的经验总结和制度规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我国目前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价格听证制度体系。然而在法律规范上和实际运行中仍在诸多不足。本文通过与美国、德国等主要国家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了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结合中国法规范和具体实际,分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构建。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五部分,约三万字,主体内容如下: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本部分首先论述了听证的基本概念,即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就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做出决定之前,听取其意见的法律制度;然后对听证按照不同划分标准进行分类;再次阐述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之后又被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深化,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为构建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二、价格听证制度的背景及法律意义。本部分首先讨论了价格听证的涵义,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研究确定价格听证的涵义。其次,明确价格听证的确立背景,价格听证制度确立有着历史必然性和客观的条件:基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挑战;公共决策的需要;公共管理的需要。最后总结了价格听证制度的深刻意义:保障民主参与价格决策;保证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平衡社会利益,达到社会共识。三、价格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价格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听证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者是听证工作中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综合我国现行规定和学术观点,价格听证制度基本原则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并对这几个原则进行具体阐述。四、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缺憾之审视。由于我国在听证制度方面起步较晚,对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力度都还不够,价格听证制度在现实中暴露出各种问题和弊端,以至于价格听证几乎成为“形式主义”的代名词。本部分以我国目前的价格听证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存在的缺陷与弊端。首先论述了立法状况、实践运行情况和主要内容,然后从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笔录、信息不对称、救济机制等五部分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进行缺失分析。五、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设想。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价格听证制度在目前还存在着各种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它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本部分主要从五个部分探讨价格听证的制度完善:完善和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健全听证会参加人的选取制度;确立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消弭价格信息的不对称;建立价格听证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