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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中国人民抗击自然灾害的历史由来已久,而近年来诸多重大自然灾害的爆发,更是挑战了我国当前自然灾害管理制度。从体制、机制、法制三个方面探讨自然灾害治理方面的缺漏,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自然灾害治理体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本文认为,灾害治理是建立在生态文明理念基础上的,以生态整体观为哲学基础,以生态平等、生态和谐为价值依托,并最终通过生态治理来实现的。2同时,自然灾害治理还是我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自然灾害治理体系,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对自然灾害的特征和种类进行了梳理,分析探讨了我国自然灾害治理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结合美国、日本的自然灾害治理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自然灾害治理体系的设想。从总体上看,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灾害的内涵、特征和种类。包括学界对自然灾害性质的讨论,我国自然灾害的特点以及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人类自身的影响,为下文分析我国自然灾害治理现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简要总结了我国在自然灾害管理现状。本部分从体制、机制、法制三个方面,梳理了我国自然灾害管理实践中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是“纵向集权、横向自治”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部门间、地域间的协调性不足;二是政府主导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缺乏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的渠道;三是缺少自然灾害防治基本法律,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美国和日本在自然灾害治理方面的经验。其中日本方面,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备的灾害管理机构、培育社会公众风险意识与避灾能力的培训机制、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救灾体系和健全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美国方面,包括“行政首长领导,中央协调,地方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以《灾害救济法》为基本法的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第四部分,围绕我国当前自然灾害管理现状,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自然灾害治理体系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包括以政府为主导,以任务型组织为灾害治理特色,构建我国独特的自然灾害治理体制;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自然灾害治理模式;加快制定《自然灾害防治基本法》,完善我国自然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的建设;提高防灾避灾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水平,提高全民防灾治灾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