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化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依靠信息技术的创新和社会各方面的应用,特别是信息业、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利用信息化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转型升级。国际上,信息化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信息化的快速推进,给全球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深刻变革,人类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在我国,信息技术在经济和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公民信息化意识不断提高、信息化观念大大增强,信息资源不断被开发和利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信息技术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在全国法院系统,法院信息化成为了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技术保障。信息化起到了促进法院新发展、提升法院管理水平、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推动司法公开的作用。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宪法将审判公开作为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确定下来,不仅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当事人和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过程除了审判外,还包含立案、送达、庭审、撰写法律文书、宣判、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因此,司法公开不应局限于单一的审判环节公开,而应当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整个司法过程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网络信息技术的先进性和开放性使司法公开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便捷,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信息技术以其传输的即时性、集成性和交互性,开拓了司法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不同群体多元化的司法需求,让司法管理从事后的静态管理转变为全程动态管理,一旦发现问题便可以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对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和服判息诉率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留痕,可以对错误及违规操作进行记录,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够也不敢对案件人为暗箱操作或弄虚作假。通过司法公开,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随之产生。全国各级法院在不断加大信息化基础建设力度的同时,也在增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范围,正在朝着法院信息化3.0版发展,部分发达地区的法院正在逐步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本文将站在法院信息化时代的视角下,从四个方面尝试理清法院信息化和司法公开的概念及关系,对传统司法公开和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的利弊,寻找当前存在问题的原因,理论联系实际,探究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的完善路径。第一部分为法院信息化及司法公开概述。主要阐述法院信息化的概念,司法公开的概念和司法公开四大平台的内容,以及法院信息化之于司法公开的意义,为下文分析问题、提出解决路径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和韩国法院信息化的考察,对比我国法院信息化的发展现状,借鉴国外法院信息化的发展历史、创新思路和先进经验,为推进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参考。第三部分剖析了我国法院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如信息化建设缺乏系统性、信息化系统应用率低、信息化技术人才缺乏,网络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权、审判独立及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并分析了这些问题是由于法院人员信息化认识不足、法院管理机制存在缺陷和司法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滞后等原因造成的。第四部分针对当前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法院信息化建设机制、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和运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这三点法院信息化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