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变迁的政治基础

来源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chuangss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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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企业都处于特定的政治环境之中,它不仅需要在经济上是有效而且必须在政治上是合适的。所以,作为多种制度安排在进化博弈中形成多衡结果的公司治理及其变迁过程,不可避免地深受政治因素的影响。然而在公治理变迁的以往研究中,政治似乎成了一个既无法驱除又捉摸不定的幽灵,只被无奈地看作“黑箱”。本文详细考察了政治因素对公司治理变迁的影响,从揭开了笼罩于政治中的神秘面纱,旨在重新唤起人们对政治问题的关注,并为察公司治理变迁提供一个全新的角度。 所谓的政治基础,就是在特定意识形态背景下政府的介入与各利益集团在共决策中的博弈。它主要由三个相互联系着的部分组成: 第一,意识形态的影响。意识形态是人们对于世界看法的一套信念,具有减少“搭便车”、节约交易成本、激发集体行动、影响经济绩效等功能。如果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可以把世界各国的主要意识形态排列为: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民族主义、法西斯主义。通过对21个发达国家的研究发现,意识形态与公司所有权结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在总体上,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越是偏右,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越分散;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越是偏左,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越集中。就当代中国的公司治理变迁而言,意识形态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一个协同演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意识形态对公司治理变迁的影响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在建国初期,超前的意识形态对公司治理变迁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在改革开放后,滞后的意识形态对公司治理变迁起着主要的制约作用。 第二,政府的介入。在某种意义上,政府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超级企业。但是,相对于经济目标而言,政府对实现政治理想、提高政府合法性与维护社会稳定等政治目标的追求具有更为基础的意义。一般来说,政府介入公司治理变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拟定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建立公司治理的法制基础;拓展公司治理制度选择的空间。不过,政府的双重身份和掠夺之手,会造成政府行为的“本质两难”,即:政府需要足够强大,才能具有足够的强制力,但政府又不能过分强大,否则就会滥用权力,随意侵犯公民与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介入公司治理变迁应该有个限度。当市场机制还不成熟时,政府不得不对公司治理变迁进行较多地干预。当市场逐渐成熟,政府就应主要以提供有效的外部规则与产权保护为己任,让公司治理变迁在政府规范与法制约束下渐渐展开。 第三,利益集团的博弈。利益集团是由已经意识到存在共同利益的人们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的目标,以自觉的方式联合起来参与政治过程,并试图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共决策的非政权性集合。利益集团对政治的影响始终是利弊共存的。或许,利益集团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它们的存在,而是它们的过分。在公司治理变迁过程中,主要有五个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较大:(1)官僚利益集团,他们追求可支配收入、合法性认同、权力威望、社会地位、职务消费与办公条件等的最大化或最优化。(2)股东利益集团,其主要意图就是为了谋取利润。(3)银行利益集团,他们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利润与资金安全。(4)经营者利益集团,其效用是利润、薪酬、职务消费、权力威望、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函数。(5)职工利益集团,他们主要追求工资奖金、闲暇与社会保障等目标。从静态角度看,公司治理变迁的方向主要由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利益集团决定;从动态角度看,公司治理的变迁乃是各主要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均衡的不断演化。 1953年,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较好地消解了各种异质的意识形态,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取得了在国内压倒一切的优势。同时,政府干预企业的模式也开始发生变化,其权力逐渐侵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实现既定意识形态设定的政治理想,党和政府使用了国家资本渗透、广泛动员群众、宣传与心理战、对私人资本利益集团分而治之等策略,成功地完成了建国初期公司治理的政治重构。不幸的是,马克思主义逐渐被肢解为进行政治斗争的武器碎片,主流意识形态越来越教条化与狂热化,并导致反右扩大化、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激进政策与社会动员。与此相适应,1956-1978年间的公司治理成为典型的行政型治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左”倾意识形态得到了逐渐扭转。随后,在政府的主导下,放权让利与两权分离的改革得以在主流意识形态框定的场域内依次展开。从利益集团的角度讲,这两个博弈均衡的演化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是各个主要利益集团的共同选择。此时,典型的行政型治理模式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成为转轨时期的行政型治理。1992年初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与10月份的中共十四大为意识形态转型指出了明确的目标。而1993年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目标的提出与公司法的颁布,则标志着中国开始了经济型公司治理的深度探索。在探索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的态度有着明显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探索的进程与最终的结果都取决于利益集团间的力量对比。不过,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以及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忧虑,比如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与股权分置制度就是政府在当时出于意识形态考虑的“设计”。随着主流意识形态的更彻底转型、政府成本收益因素的变化以及利益集团政治影响力的此消彼长,国有股减持与股权分置改革才开始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但是也可以从政治基础的角度进行考察。我国的乡镇企业是国家和基层政府因为农民的控制问题遇到困难时,经过谈判后达成的一笔交易。在经过承包制改革之后,乡镇企业也于90年代进行了产权改革。但是在改革初期,因为带有公有制的影子,股份合作制被视为一种目标模式。9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意识形态约束的进一步放松,在政府的支持下,乡镇企业发起了“二次改制”,进行了彻底的民营化。1978年以后,我国私营经济的重新出现与迅速发展,是意识形态转型、政府政策默认甚至是鼓励的结果。一般认为,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只要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不会受到非市场因素的过多干预。但实际上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意识形态不仅会内化到社会各利益集团的人力资本之中,而且还会体现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之中。因此,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变迁也是在既定政治约束下进行的市场选择。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因为受偏左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私营企业长期锁定于“家族治理”。
其他文献
1.研究目的和意义。 选择这一问题,首先是因为“三农”问题多年来沉重不得解,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比较集中地体现了经济学的价值取向和现实矛盾。其中既包括所有制和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