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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作为专业经营风险的一方因其强于他人的保险知识和经验而具有危险识别、判断和评估方面的优势;相反投保人、被保险人则存在缺乏保险、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弱势。我国保险法则通过对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赋予权利或设定义务的形式来平衡双方之优劣势,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宗旨。但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尚不能完全平衡双方的优劣势与利益,现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一方之告知义务的规定较为详尽,但是对于保险人一方并未规定与告知义务相对应的义务,这使得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凭借其客观上优势和法律上的疏漏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而恶意解约、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国保险立法上应当引入保险人调查义务,建立起由保险人之调查引导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告知的更加精确的信息交换机制,这种新型信息交换机制不仅符合效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而且能够充分平衡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本文从五个方面对保险人之调查义务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保险人调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第二部分介绍保险人调查义务的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介绍保险人调查义务的立法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保险人调查义务的基本内容;第五部分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调查义务的借鉴,并对我国保险法引入保险人调查义务给出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保险人调查义务的论述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保险人调查义务这一全新法律制度的构建做些微不足道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