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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①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各类公益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再次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热议的话题。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支持。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历史和制度渊源,而且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具有的独特优势。但是现有法律条款的规定都过于简单,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也缺乏具体的程序设计,从国家的政策到法律规范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无论从完善立法还是指导实践的角度,都有必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入研究。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许多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也具有借鉴意义。从我国的发展趋势和检察机关自身特点分析,检察机关都应当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应当尽快在立法中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和具体的相关程序进行规定。本文除导论外主要分三部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基础性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体现检察机关在缺乏明确立法下实践的曲折;其次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理论依据,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诉讼主体来说具有的优势,论证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最后阐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考察,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就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