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近些年来频繁遭遇反补贴调查。在对补贴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对补贴主体的认定是前提。而作为补贴主体之一的“公共机构”的含义在《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国的实践做法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了对“公共机构”的认定就成为了反补贴认定中最具有争议的部分。2011年WTO DS379案(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美双方的重要争点之一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是否构成SCMA中的“公共机构”。专家组认为“公共机构”是由政府控制的实体。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指出“公共机构”是被授予或者行使政府职能与职权的实体,认定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是公共机构。但是,上诉机构认定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是被授予行使政府职能的实体,是公共机构。这就是说我国以后类似的情况都有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为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从DS379案入手,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的关于对公共机构的认定过程,并结合美国对公共机构的认定的标准,对不同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以后应对类似的问题提供了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中美双方关于“公共机构”的争议,以及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关于DS379案的报告,分析了其各自认定公共机构的标准,即“政府控制”标准以及“政府职权”标准,和得出该结论的推理过程,借此来帮助来了解公共机构的深刻内涵。第二部分,笔者将不同的“公共机构”认定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进行了评价,并结合美国的“公共机构”的认定方法,包括“政府绝对所有权方法”以及“五要素分析法”,分析在其法域内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的合理之处以及不合理之处。最后,笔者结合公共机构认定的标准以及我国的现状,对我国今后应对类似的争议提出了改革以及应对的建议。笔者希望,在对公共机构认定标准的案例以及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后,可以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的应对,以及对我国企业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公共机构的不利局面的扭转提供启示,保护我国对外贸易并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