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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狭义共犯不法的构成问题,文章以法益侵害理论为基础,坚持结果无价值一元论的理论立场。对狭义共犯不法的构成完整地进行讨论必须将该问题拆解,进而在分别叙述的基础上完成最终的整合。文章共分为四个章节,分别从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共犯不法的本质、共犯不法的构成以及共犯不法的认定四个角度对共犯不法的构成进行考察。首先,狭义共犯不法的构成问题是讨论狭义共犯问题的一个方面,所以本文必须先完成对狭义共犯的基本问题的讨论。但是本文对狭义共犯的探讨并不是对狭义共犯问题的完整讨论,而是在辨析共犯独立性理论与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基础上,从共犯从属性理论出发,对共同犯罪中正犯与共犯的关系进行考察。既论证了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核心地位,也明确了共犯对正犯的从属性,即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所实施的行为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的行为,共犯只能借由正犯行为间接对法益造成实害或者危险。其次,本文是对狭义共犯不法构成的考察。虽然本文最终落脚点是共犯不法的构成,但对狭义共犯不法本质的认识是界定狭义共犯不法构成要素的前提,基于对不法本质的不同认识会推导出不同的构成要素,所以探讨构成要素之前,必须要阐述对不法本质的认识。本文辨析了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以及新行为无价值论在不法本质认识上的差异,并坚持了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立场:共犯不法的本质是共犯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尽管共犯对正犯具有从属性,但共犯的不法性,是共犯行为自身所具有的不法性,而非对正犯行为不法性的分享,其不法性的根据在于共犯行为间接地造成了法益侵犯的实害或危险。再次,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共犯不法的构成,而“构成”最终应归结为构成要件或要素。共犯不法的构成有其特殊性:首先,共犯不法首先是自身所具有的不法性,所以对不法构成要素的分析首先要围绕着共犯自身展开。其次共犯不法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是对正犯不法的从属,所以对共犯不法构成的考察必须要明确正犯对共犯不法的影响。所以本文第三章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将共犯不法归结为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共犯本身实施了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的行为以及共犯行为与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的因果关系,并对各构成要素展开了讨论。在对共犯不法的构成要素进行归纳之后,本文继续探讨了正犯行为与结果对共犯不法构成的影响。最后,刑法理论的探讨最终要服务于刑事实务,所以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本文所做的对共犯不法的构成研究的现实适用性的论述。本文在捍卫结果无价值一元论并对相关质疑做出简单回应的基础上,将结果无价值论与共犯从属性论相融通作为共犯不法认定的基本思路,并分别给定了帮助犯与教唆犯不法的认定步骤。最后,本文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展示了上文所做的关于共犯不法的构成的研究在现实中认定共犯不法时所具有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