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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的政策核心是法律与政策的紧密发展。经济政策层面的进步离不开制度层次的优化,以及二者的协调发展。制度的质量往往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科学完善的农村法治体系是推进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保障。论文研究耕地撂荒法律规制的问题,即是着眼于通过规制途径解决生产体系中资源有效利用问题。论文在政治统治理论、依法治国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社会变迁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的概念框架,并对农村耕地撂荒的状况和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的现状,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研究了当前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效果差的表现形式、生成原因和不良影响,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善中国农村耕地保护利用法律体系法治构想和耕地撂荒管理办法的法律设想。 ①研究的主要内容 1)论证了对农村耕地撂荒问题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厘清了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的治理在国家政治统治层面、经济发展层面、社会变迁层面和依法治国层面的逻辑关系,为后文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 2)研究了调研省份农村耕地撂荒的状况现状及问题。在实地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和计量分析方法分析了农户承包耕地的利用情况、农业政策效应以及农户撂荒的主要原因。 3)研究了农村耕地撂荒问题治理不佳的制度原因。首先系统梳理了涉及治理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的法规、政策等,再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分析方法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耕地所有权主体和农业经营主体四个维度构建其行为模式和决策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模型运用前沿分析方法,采取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通过对投入产出数据的综合分析,得出DMU综合效率衡量指标,确定有效性,并进一步在固定规模报酬(CRS)的基础上,考虑可变规模报酬,建立2BC模型,用deap2.1软件进行实证检验其综合绩效。 4)研究了农村耕地撂荒问题法律规制效果不佳的影响。分别从理论分析、调查分析、计量分析三个层面就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效果不佳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一些农业经营主体个体的影响进行了论述。 5)提出了构建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的框架结构的设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的治理必须构建法律保障机制、政府扶持机制、金融支持机制以及市场支撑机制。设计了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的框架结构。 ②研究的主要结论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市区域进一步繁荣,工业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使农业生产比较收益相对较低,农户选择耕地撂荒是理性选择,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通过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不能解决耕地撂荒问题。以城市区域为代表的现代经济的繁荣,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以保证工业和服务业的劳动力资源。所以耕地撂荒问题的恶化既有政策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 2)我国的土地资源国情、人口国情和农村耕地的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农户理性的、经济的撂荒决策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权益,影响国家战略安全和社会稳定。相较于世界水平我国人均土地面积少、优质耕地少,土地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严重,有效的保护利用土地是必然选择;我国人口大国的国情必然要求有可靠的粮食安全保障,粮食安全保障的基础在于有效的耕种、收获;我国农村耕地除了发挥经济功能外,还承担了举足轻重的社会保障功能,需要对之妥善处置。 3)科技的进步、技术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为单个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生产能力提供了可能,具备了减少耕地撂荒、促进耕地高效利用的基础。装备农业时代的到来和农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使单个的家庭户或农业企业可以扩大生产规模,耕种更多的土地,实现规模效应。与之相应,原有的法律规制不利于农业经济主体在法律的保障下扩大生产规模。存在承包权权益与经营权权益之间相互冲突的地方 4)现有的关于农村耕地撂荒治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问题,没有实现系统性、完备性和协调性。法规与法规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部分法条相互冲突,同位法律之间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对法律规范作用起抑制作用;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协调性更加欠缺,并且具体执行中规章往往还凌驾于法规之上;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普遍存在各唱各调,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使具体规章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③研究的重要观点 1)农户撂荒问题的规制是农户追求更富足、更美好的理性选择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选择之间矛盾的协调机制。农户撂荒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 还是一个关乎政治统治的问题。农村耕地撂荒的法律规制如何实既现好农户更富足、更美好生活的需求,又能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是耕地撂荒问题有效治理的关键。 2)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应是“限权”与“护权”的平衡,一方面要限制所有权主体干涉承包权主体的正常权利处置行为和经营权主体的正常经营行为,限制承包权主体妨碍所有权主体权益和经营权主体权益的行为,限制经营权主体的不当经营行为侵害所有权主体权益和承包权主体权益;另一方面确保权利归属清晰,保护各权利主体相关利益的实现。 3)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关键在于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在于与政策的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农户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机协调。 ④法规的框架构建 1)确立清晰的规制目标,确保规制方向。通过法律规制,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望,同时也促进耕地的有效利用保护,促进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的有效运转,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有保障,社会稳定有基础。 2)确立科学的规制原则,明晰规制范畴。以法制统一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确保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制的范畴,在原则的范畴来设立相应的框架。 3)构建引导机制,正视我国农村耕地利益导向。切实结合与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相关的土地流转、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农业产业的资源分配问题,制度化进行引导。同时在对引导资源进行投入方面,注重投入资金的来源以及投入分配的决策程序。 4)构建干预机制,确保各所有权主体权益。一方面对国家干预行为进行授权,确定国家干预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的具体事项。同时,也要设定国家干预的程序,保证国家的干预在法律机制的控制之下,对市场进行有序的、合法的干预。 5)构建保障机制,确保相应规制执行力度。法律规制保障之外,还应包含财政保障、税收保障、金融保障以及产业保障。将这些具体的保障措施纳入在农村耕地撂荒规制法律机制的框架之下,相互之间进行配合,如此才能确保农村耕地撂荒问题产生的环境不再重现。 6)健全科学运作机制,确保制度运行有效。一方面完善农村耕地撂荒法律规范应当做好调控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协调与其他相关的、上位或者下位的法律制度相衔接,从而完整地实现对农村耕地撂荒法律问题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