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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地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在数量上和程度上都有愈发严重的趋势。袭警行为不仅危害人民警察执法中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威严和社会稳定秩序,使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不段降低。我国刑法主要通过设置妨害公务罪规制袭警行为,但在规制效果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妨害公务罪保护的客体单一,对警察的人身权益没有很好的保护;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导致袭警行为成本较低,因而难以有效遏制袭警行为;保护的范围有限,对现实中协助警察承担大量执法工作的辅警人员没有予以充分保护;司法认定存在困难,对暴力袭警的方式、警察范围的确定、执行公务的合法性等问题在理解和认定上均缺乏明确的标准,因而难以起到很好的现实效果。国外在规制袭警犯罪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并且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对补充和完善我国刑法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国刑法对袭击、威胁警察等行为从内容到处罚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不仅提升了司法实践中处理袭警犯罪的准确性,也强化了公众对警察执法权威的遵守。法国、德国均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纳入袭警罪名的保护之内,扩大了保护范围。英美等国对袭警行为采取高压打击的法律政策,对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遭受袭击、威胁作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和严厉处罚,对意图袭警的行为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随着袭警案件的逐渐增加,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是否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单独设置袭警罪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立法习惯,设置袭警罪是片面夸大立法作用的体现,不仅无助于解决袭警高发问题,还会导致警察权扩大,因而通过妨害公务罪规制袭警行为更为适宜。赞同者认为,设置袭警罪是出于社会安全保障的需要,不仅不会损害公民权利,还能更好的为公众权利的行使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并且我国刑法已存在针对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先例。为了严厉打击日益严重的暴力袭警犯罪,弥补现行刑法对袭警犯罪规制的不足,有必要通过设置袭警罪加大对袭警犯罪的规制力度,以更好维护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刑法中单独设置袭警罪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并将袭警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之后。根据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及袭警行为特点,袭警罪的立法构想为:“采用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分析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可以明确袭警罪的客体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具有直接暴力性的犯罪行为,以及对警察身体造成伤害的后果。袭警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袭警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袭警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通过参照我国现行刑法对妨害公务罪、抗税罪的处罚标准,并结合袭警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将袭警罪的普通情形设定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区别,对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而对警察身体没有造成现实损害的,由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对暴力袭警造成人民警察或协助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辅警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