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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唐宋时期的《卤簿令》、《衣服令》与《乐令》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分析、逸文收集与史料整理等方式,复原了宋代部分《卤簿令》、《衣服令》、《乐令》令文,并对现有的唐代《卤簿令》、《衣服令》与《乐令》复原成果进行检讨与商榷,并提出进一步的复原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从《衣服令》、《乐令》的角度对中国古代的礼令关系进行深入探讨,认为礼最核心的功能在于“明尊卑、别上下”,而这些令文内容正是“礼治”思想的法律化。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历代统治者均把儒家以礼治国的统治思想奉为圭臬。孔子在回答颜回为邦之道的疑问时说道:“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在孔子心中,夏时、殷辂、周冕与韶舞是治国大道,其背后是儒家以礼治国的隐喻。夏朝历法符合农时,而农业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头等大事,因此需遵从。殷辂、周冕与韶舞则不然,此三者无关民生大事,却能与夏时并举,其原因在于这三者所代表的是儒家所看重的“礼”秩序,它们的功能不仅限于使用,而是扩大到作为区分尊卑贵贱的工具。历代统治者通过规定不同人群使用不同材质、装饰及规模的车辂、冕服与音乐,来体现各阶层的位阶,彰显统治阶级的尊贵地位。作为国家统治的基础,车辂、冕服与音乐制度逐渐被纳入法律的范畴,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并以此显示统治者以礼治国的决心与态度。在我国第一部令典《晋令》中有《服制令》专篇,车辂制度在《晋令》中也有所规定。南北朝时期的令典情况亦然。在《隋令》中,冠服、车辂与音乐制度均完成了令制化,分别以《衣服令》、《卤簿令》与《乐令》的形式出现。此后唐宋沿袭不变,明清时这些制度均被规定于《会典》之中。此外,历代统治者还通过律典、诏敕等多种形式规定了违反这些制度的相应处罚。现有关于唐代《卤簿令》的复原仍存在许多问题,《卤簿令》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卤簿行列次序的规定,可称之为卤簿条;一是关于卤簿中车辂装饰配置的规定,可称之为车辂条。现有关于《卤簿令》的复原成果不但未予区分,还存在误判及缺漏的情况,把不属于令文的内容复原为令文,应当为令文的内容却没有复原。在重新进行复原工作时,不能仅凭《开元礼》或《新唐书》的内容,而应当综合考虑,以《开元礼》为基础,参考《新唐书》的内容,并对比其他史料的记载,来复原唐代《卤簿令》卤簿条与车辂条。宋代《卤簿令》逸文大致有15条,通过整理后可以确定宋代仍然存在《卤簿令》这一令篇。宋代车辂制度仅可见政和时期的内容,因此只能复原《政和六年令》车辂条的内容。而关于卤簿条,《宋史》记载了宋初、宋徽宗及南宋三个时期的卤簿制度。学界曾认为《宋史》所记载的宋初卤簿为至道时期的制度,实际这是《天圣令》中关于卤簿制度的规定。因此可以复原《天圣令》、《政和六年令》以及南宋时的《卤簿令》卤簿条内容。日本学者对唐《衣服令》进行了复原,但宋代《衣服令》却未被人们关注。宋代冠服制度相比于唐代更为简朴,皇帝冠服仅继承了唐代的大裘冕、衮冕与通天冠,皇太后皇后冠服也仅有祎衣、鞠衣、褕翟三种,皇太子冠服为衮冕、远游冠与常服,皇太子妃为鞠衣与褕翟两类,群臣服饰则分为祭服与朝服,依据收集到的宋代《衣服令》逸文与其他相关记载,可以复原宋代各时期的《衣服令》内容。纵观历代冠服法律,无处不存在所谓的等差秩序。具体可以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其中的尊君要素。儒家的礼,核心是亲亲、尊尊,冠服法律通过维护君主冠服的唯一性,表现了君主尊严与至高地位。二是其中的等级色彩。冠服法律通过规定不同人等适用不同材质、颜色及款式的冠服,来达到“贵贱有等”的目的。三是其中的华夷区别。冠服法律作为一项意识形态浓郁的法律制度,不但用以区分上下,还能区别内外,强调王朝统治的正统性。以《衣服令》为视角,可以探讨宋代的礼令关系。宋代的礼可分为上古三礼为代表的礼经与当时所适用的礼典两部分。令典的内容需要符合礼经的记载,也就是“从礼入令”。对于不符合礼经记载的令文,则需要修改,可称之为“依礼改令”。但礼经毕竟年代过于久远,不适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因此也会出现“舍礼就令”的情况。礼典与令典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关系,二者经常“礼令合一”。隋代才出现的《乐令》,自诞生伊始便作为统治者宣扬礼乐的工具而存在,其中的雅乐制度更是仅在典礼仪式中使用,因此自隋唐到宋,《乐令》雅乐条的内容十分稳定,少有变化。但宋代燕乐与鼓吹乐却不及隋唐丰富多彩,这导致了燕乐条的不同与鼓吹条的删除。根据现有的史料,可以复原宋代《乐令》登歌、宫悬、二舞及燕乐条的内容。随着宋徽宗下令废除鼓吹十二案制度,《乐令》鼓吹十二案条也相应地被删除。对比唐宋《乐令》条文,可以发现宋代乐制发生的变化,这种改变始于五代,经过宋初的调整,最终在政和时彻底达到了巅峰。通过复原宋代《乐令》,可以重新审视现有的唐令复原成果。唐《乐令》复原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令文规范对象模糊不清,唐代的雅乐制度可分为三部分,即登歌、宫悬与二舞,但现有的复原成果或是将其混为一谈,或是将同一的内容分为两条。此外,复原的燕乐条应当为太宗、高宗时的令文而非玄宗年间的令文。《乐令》不但存在单独的雅乐装饰条,还存在鼓吹装饰服饰条。根据隋《乐令》及《唐六典》的相关记载,可以对其予以复原。随着社会的发展,乐器纹饰的内涵从装饰性向社会性、政治性所转变,表现了浓郁的儒家“礼”思想。唐《乐令》装饰条的内容反映出令文内容须参照礼经的记载制定,这种参照除了文本上的穿凿附会,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上需符合儒家的等级思想。本文通过对宋代《卤簿令》、《衣服令》、《乐令》的复原,来探寻中国古代的礼令关系,并对现有的唐令复原工作进行检讨。这些研究或是对前人未关注的领域进行探索,或是对现有的研究工作的查缺补漏。古代统治者通过类似于《卤簿令》、《衣服令》等法律,来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潜移默化中达到宣扬礼制思想、实现社会安定和谐、构建差别有序的大同社会这一目的。而《卤簿令》、《衣服令》以及《乐令》,不但是礼法关系的典型代表,也是儒家以礼治国思想的法律表达。这些制度不仅仅作为一种法律条文而存在,更是构建一个帝国统治秩序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学界有必要重新审视令典在古代法律体系乃至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