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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由来已久,而我国现有理论研究不充分,司法实践存在对假设因果关系案件相对陌生,类似案件判决不一致的问题。英美等国家对此问题的研究早已展开,形成各种判例,其研究成果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假设因果关系问题存在真实原因和假设原因这两个原因事实,并且涉及到的是损害赔偿层面的问题,而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假设因果关系可否修正真实原因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在确定假设因果关系是否可以以及如何修正损害赔偿范围之前,需要明确损害的本质,因为损害的本质既决定了假设因果关系能否修正损害赔偿范围,又决定了损害计算的时间点,而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影响着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赔偿范围的程度大小。对于损害本质的认识应考虑法律规范保护的目的、价值以及功能,采用规范的损害概念。我国关于损害计算的时间点采取的是损害发生时,那么发生于损害之后的假设因果关系就不能修正损害赔偿范围,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由此,对于假设因果关系类型的案件应采用损害计算时作为损害计算的时间点。要合理解决假设因果关系问题需将假设因果关系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而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的分类依据主要有假设原因的性质、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以及损害的类型,同时还涉及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影响。首先根据假设原因的性质判定是否可以考虑假设原因的修正作用:假设原因属于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一般不考虑假设原因的修正作用。假设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或事件的,应区分假设原因作用的时间,一般事先存在的不可归责性的假设原因可修正损害赔偿范围。对于嗣后发生的假设原因可以运用附加及可避免理论判定可否修正损害赔偿范围;其次,若假设原因具有修正作用,再具体分析假设原因修正损害赔偿的程度:根据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假设原因可造成同一损害或者加重损害。对于加重损害部分,在不可归责情形的假设原因中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对于同一损害部分,运用同一性检视规则应进行判定是否为同一损害,并区分终局性损害和持续性损害。对于终局性损害应由真实原因侵权人承担,对于持续性损害,则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