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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车撞人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存在很大争议: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本案的法理评析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王某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陆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对陆某生命权的侵害的发生持一种不追求也不反对的态度,所以王某的罪过形式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本案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王某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安全,且其行为并不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危险相当性,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并没有危及到其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应定故意杀人罪。此类案件司法认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是正确认定此类案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到底是犯罪过失还是犯罪故意。第二是正确认定此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即此类犯罪行为是侵犯公共安全还是其他。第三是许多域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立法都存在“双轨制”,就是分散的规定在刑法典和行政法规中,而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的规定都规定在刑法中。域外国家交通肇事行为立法的考察对我国的启示是交通肇事罪采取的是集合定罪的方式,应对交通肇事犯罪在刑法和行政法中进行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