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国际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tfon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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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涉及四个关系人,但由于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往往是同一人,因此,基金涉及的主要关系人实际上只有三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是通过购买基金份额而加入到基金法律关系之中,并依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管理人集合多数人的资金运用其专业技术加以经营。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将资金交由管理人,实际上就是信赖其经营能力能为其创造收益。基金持有人是通过购买基金份额而加入到基金法律关系之中的,笔者认为,对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保护及法律救济可以落实到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上。本文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国际法律救济制度研究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对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分析,比较中外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法律救济保护的力度和可行性,剖析我国现有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为我国证券基金持有人利益法律救济模式的选择提出自己的观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基金市场的日趋成熟、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法律环境的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经营管理的参与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权同样需要仰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讼解决机制,因此完善此类争讼解决机制,尤其是民事诉讼机制,是保护基金持有人受益权的重中之重。本文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法律救济制度需要建立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理论诉求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其中提出证监会参与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的机制,改变了传统行政管理手段在制约基金管理人方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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