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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逐渐成为航空运输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同样也是航空运输业的普遍性的世界难题。虽然目前国内各航空公司都不遗余力地在努力提高航班准点率,但无论是雷雨、暴雪、大雾等自然因素,还是军事活动、航空管制、航空公司及机场保障等人为因素都可能造成航班延误,因此实践中因航班延误引起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而由于导致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的复杂性,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也各不尽同。令人遗憾地是,目前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基于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而制定的,对于旅客的消费者身份缺乏足够重视,这也使得相关规则未能充分体现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权益的特别关注,令实践中旅客因不满承运人或机场管理部门对于航班延误问题的处置而引发的群体性冲突时有发生。事实上,航班延误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多样的,既有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同时也有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除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外,旅客也是航空服务的消费者。而由于航班延误自身的特殊性,旅客的合同权益和消费者权益还是有所不同的,旅客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在航班延误问题上不仅要考虑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还应强调对旅客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的保护,同时还有必要特别明确航空公司的附随义务。然而,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在航班延误时承运人责任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模糊,对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赔偿条件、补偿标准等均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范。为此,首先应在立法中明确航班延误的内涵,并根据当前我国航空发展的实际和空域充分合理使用的需要,科学界定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的划分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正视旅客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与航空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在给予旅客合法权益以充分保障的同时,兼顾航空承运人义务与责任规则的公平合理性,以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最后还应加强对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机场等各航空运输业参与方的监督和管理,构建切实有效的航班延误应急管理机制体系,将航班延误纠纷的处置纳入法治化轨道,以确保纠纷的快速顺利解决,进而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