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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在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的法律系统为基础,在筹措资金和配置资源等市场功能方面发挥着作用,但是证券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上市公司退市仍然有很多阻碍。目前的证券市场依旧是一个臃肿的市场,很多绩差的公司占据着有限的市场资源,阻碍了绩优的公司上市以及已经上市公司更快、更健康地发展,同时也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减弱了中小投资者们活跃于资本市场的热情。一套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着丰富的功能,这对于我们致力于建立健康、持续、快速、有效的市场经济新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评述。分析各种证券法教科书中关于退市这一概念的的阐述,对退市和退市制度进行新的定义。阐明建立退市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功能,为本文后面的论述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我国法律法规对退市制度的规定及其实施现状。首先在立法这一方面对退市制度作简单的介绍,从立法以及历史发展实务过程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运行障碍和问题。第三部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比较法上的考察及借鉴。本部分主要通过论述国外如美国、英国、日本的退市制度,在退市的标准和退市程序两个方面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退市制度的构建提出新的思路与借鉴。第四部分,这是本文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在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下,为了使得退市制度的功能够得到发挥,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退市和退市制度进行了深刻地分析并尝试做了新的定义,也对退市制度的功能进行了重新的审视。在退市标准与程序、主动退市方式的明确、退市决定权的归属几个方面对退市制度做了重新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