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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首要问题也是核心问题,其合理设计将推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诸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资产流失等日益严重的且传统民法解决起来比较棘手的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将发挥着巨大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只确立了“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并未涉及公民的原告资格问题。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肯定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原告地位,正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也只肯定了环境保护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对于“有关机关”、其他“有关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只字未提。鉴于民诉法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模糊性、消法和环境保护法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严苛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反响激烈,很多专家学者对该规定发起了猛烈批判。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点具有可行性的参考意见。本文以我国大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现状分析入手,分四章分别对民诉法等新修订的法律中“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分析。第一章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主要介绍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特征及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章探讨“法律规定的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本章中,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机关”的界定可以发现,在我国,符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只有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因而本章在对“法律规定的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界定之后着重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研究。第三章为“有关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笔者在这一章中分别考察了域外和域内“有关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在此问题上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探讨了“公民个人”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通过对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利弊分析笔者在该章中提出了公民个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的主张及其相关依据的个人意见。通过分以上四章的研究,笔者认为适当放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才能真正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