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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作为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伴随着乡里组织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作为地方组织规范,其具有浓厚的地方自治特色,在维护社会秩序,宣传社会教化,改良社会风气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清初开始宣扬教化劝善的讲乡约运动,后来随着封建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历代皇帝开始制定规范基层百姓的行为规范而成为“圣谕”进行宣讲。清朝中期乡规民约已经相当普及,内容多样,各地掀起立乡规民约之风。传统的乡规民约是法律的补充形式,对于法律未涉及的日常事务,乡规民约都可以来加以规范。乡规民约作为乡里组织自治规范,是靠自身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维持其效力,同时辅助于经济惩罚,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清代乡规民约经历了清初的讲乡规民约运动,清朝中期的立乡规民约之风,清末的地方自治运动三个阶段。清代乡规民约的内容包括德行劝善类乡规民约、经济互助类乡规民约、违规惩戒类乡规民约和生态保护类乡规民约。清代乡规民约作为地方性规范具有自身特点,如宗法礼教思想指导性、地方自治性、制度因素复杂性等特点。清代乡规民约在匡正民风革除陋俗、维护地方社会治安、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弥补官治的不足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是清代乡规民约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存在规避国家法、背违国家法的现象,压制人性的健康发展,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等。在现在的新农村建设事业中,借鉴清代乡规民约的历史经验同时对于其中不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因素予以抛弃,有助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构建和谐社会。同时研究清代乡规民约对于改良社会风气,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维护农村地区的安定和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