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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污染环境罪就不再被认为是某一类犯罪,而是专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修正案的修订,在立法观念上有了重大转变,可以说是环境刑法发展的重大突破。但修改之后仍然存在着些许的问题,不论是在本罪的立法层面上还是司法适用上,可以说都没有达到修订预期的目的。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分为污染环境犯罪特别严重、非常严重、严重的情节进行规定。而且对于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明确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并结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行改进。本文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进行研究。在第一部分阐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概念及特征,并介绍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由重大污染环境罪向污染环境罪转变,并且出现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制严重的污染环境情节。第二部分分析出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上需要借鉴的地方与他国的对比,在立法模式、立法特点上进行考察,坚持法典化,同时存在修正案、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形式。第三部分基于上述的理论指导,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中的有关罪名、构成犯罪情况等方面的问题上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危险犯的引入,对于章节的设立。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对问题进行完善,明确环境保护与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入认罪认罚制度。对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完善和建议,在借鉴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我国最新的与污染环境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为蓝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希望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进一步改进有所帮助,以更好地惩治和打击有关污染环境犯罪,以便更好的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