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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取证是国际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其取证的结果影响着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结果,以及取证的过程位于一国境外,因此域外取证与国家司法主权有着分不开的关系,国际上一直将域外取证行为视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域外取证行为在国家司法主权问题上的敏感性,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对域外取证规定的差异性,导致了单纯依靠各国国内法无法确保域外取证的顺利进行,因此产生了国际合作的必要,以及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签署。1970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并通过的Hague Convention on Taking of Evidence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翻译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取证公约》或《公约》),是目前为止国际上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专门规定域外取证合作制度的国际条约。《公约》共分三个章节四十二个条款,不仅规定了间接取证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请求书取证的范围和方式,同时还规定了直接取证方式,增加了英美法系所特有的特派员取证,丰富了域外取证的手段。但是《公约》在丰富和发展了取证方式的同时,对证据的种类、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公约》是否排他性适用等问题并未进行规定,并且导致了《公约》在各国适用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依据《公约》本身的规定对《公约》的某些条款进行保留,由此造成成员国之间适用《公约》原则和范围的不尽一致。本文试从《公约》本身的适用问题入手,分析《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并给出我国进一步适用《公约》和完善域外取证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构想。本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首先在分析域外取证制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域外取证制度与国家司法主权的关系,以及在全球化环境下对国家司法主权观念进行适当变通的可行性。其次,本章分析了域外取证的法律渊源,对目前我国国内立法以及国际上主要的域外取证条约进行了简要概述。第二章是《海牙取证公约》的概述,首先简要概述了《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与之前1954年《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关系,其次详细分析了《公约》所规定的间接取证方式和直接取证方式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种取证方式本身存在的优势和劣势。最后,本章略述了《公约》在成员国之中的适用问题,概括了各个成员国对适用《公约》存在的保留及具体的保留内容。第三章分析了《公约》在适用中的一般性问题,从《公约》历次特别委员会决议的角度入手,详细分析了《公约》本身未规定的适用问题,包括证据的范围、民商事案件的范围等等,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公约》在适用中的拓展,以及新技术手段在取证中的应用问题。第四章论述了《公约》在适用中面临的两个无法解决的特别问题,即美国的审判前证据开示制度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公约》是否排他性适用的问题。这两个问题自从《公约》生效以来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之后的历次特别委员会亦无法对该问题给出具体明确的答复。本章详细论述了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公约》的态度和对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抵制,以及美国适用《公约》的态度和对大陆法系国家障碍立法的反应。第五章论述了《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分析了我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加入《公约》前后我国在域外取证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先例,由此分析我国对《公约》适用的保留限制了直接取证方式的应用,与我国先前存在的直接取证实践存在着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域外取证制度和更好地适用《海牙取证公约》的建议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