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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只有确定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且受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调查当局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否则,无论补贴幅度如何变化,都不能对受补贴进口产征收反补贴税。损害认定不仅是反补贴调查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而且是避免反补贴调查程序滥用以及保护国际贸易公平的有效方式。欧盟反补贴调查中有关损害的规定与《SCM协定》无论是在立法精神方面还是在具体的规定方面都保持了基本的一致性,再加上欧盟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其他国家或区域而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损害认定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是相对完善的,其立法和实践对于我国是有参考借鉴意义的。另外,鉴于近年来欧盟对亚洲国家,尤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提起的反补贴调查越来越多,并于2010年向我国提起了两起反补贴调查。为保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及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对欧盟反补贴调查的核心问题,即损害问题进行研究也是有现实意义的。本文以《欧盟的反补贴基本条例》为基础,运用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量化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欧盟反补贴措施中的损害认定予以论述。最后,提出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反补贴调查中损害认定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欧盟反补贴调查中损害问题的概述,具体包括WTO与欧盟对损害的具体规定,欧盟对同类产品和共同体产业的认定。这三项要素是理解分析反补贴调查程序中“损害”的基本问题。第二章,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论述了欧盟反补贴调查中损害形态,因果关系,损害幅度,累计评估以及对共同体利益的分析。第六章首先阐述了我国反补贴调查中损害认定规则的立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前四章的结论,对我国损害认定的规则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