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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和谷歌都是致力于网络搜索引擎服务的公司,它们是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营利主要是靠一种被称为关键词广告的网络推广模式。但关键词广告模式在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纠纷。有些企业为了让自己的排名更加靠前,会多设一些关键词,甚至将其他的知名品牌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关键词。我们所要讨论的就是,百度和谷歌未经许可,将与竞争对手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出售给广告主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文采取案例分析的写作方式对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希望经过对百度案和谷歌案的分析解决以下问题:在第三方网站存在商标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将与竞争对手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出售给广告主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描述关键词广告纠纷的现状。百度案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谷歌案中法院认为搜索引擎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所必须的商标使用行为。第二部分:讨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出售关键字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必要要件;谷歌案中,法院认为谷歌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为搜索引擎商的使用行为不是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第三部分:对国内法院在审理百度案时运用的共同侵权理论进行分析,认为法院的做法不是很合理,因为在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上适用共同侵权理论会造成要件不符、程序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第四部分: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它可以有效避免在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上适用共同侵权理论会造成要件不符、程序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间接侵权人提供了帮助行为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搜索引擎商出售关键词的行为符合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五部分:对搜索引擎商所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