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jun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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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本身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必然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借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对象,随着作为其违法手段之一的票据伪造行为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也给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在明确票据伪造对相关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风险责任承担规则。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当今两大票据法系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及风险承担理论进行了细致的对比研究,分析了各自规定的优点与不足,并指出两大法系在背书伪造处理上的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两大票据法系对票据“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侧重点不同。同时,对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伪造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找出有待改进之处,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 票据伪造的概述。从票据伪造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入手,对票据伪造进行了界定。同时,对与票据伪造相关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票据代行、印章盗用、票据变造等概念作了区分,以更准确的理解和适用票据伪造制度,为下文的探讨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 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本章对日内瓦票据体系与英美票据体系关于票据伪造法律效力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从中得出,在出票伪造中,两大法系的规定基本一致,而在背书伪造中则存在严重分歧,日内瓦票据体系认为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英美票据体系则认为伪造的背书影响背书连续,因伪造的签名无效,等于空白,背书链条因此中断。第三章 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承担。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承担、Kildor-Hicks理论及风险承担中的一些例外原则。与法律效力相对应,两大法系对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的规定基本一致,均要求由付款人承担风险,而在背书伪造中,基于两大法系所侧重保护对象的不同,日内瓦票据体系将风险责任归给被伪造人,而英美票据体系则将风险责任归给伪造人的直接后手。第四章 我国票据伪造的法律规定与完善。我国现行法对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及风险责任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只能通过相关法条及票据理论进行推导。其中存在着许多盲点,特别是付款人承担错误付款风险责任的规定过于硬化及背书伪造后的持票人法律地位存在两难。鉴于此,笔者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出发,在借鉴两大票据法系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对我国票据伪造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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