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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特权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权力,它是行政权力作用于民事合同之中,伴随着行政合同这种双方行政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柔性”行政权力。它的产生打破了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传统界定,是一种行政色彩弱化的行政权力。行政合同特权是行政合同得以与民事合同区分的最重要的特征,它保证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从而保障了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安全。但行政合同特权既然是行政权力,它就必然具备了行政权力的天然侵略性。为了保护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从寻找控制行政合同的关键性要素入手,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考察,得出权力因素是控制行政行为的关键性要素,继而提出控制行政合同关键在于控制行政合同中的权力要素——行政合同特权的结论。并随后指出行政合同特权的两方面的存在价值:1、保障行政合同的完美履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2、行政合同特权的设置是依法行政的要求。由此点出本文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第一章阐述了行政合同特权的基础理论,共分三节。第一节行政合同特权的概念与特征中首先指出行政合同特权的中“特”的三层涵义,继而对行政合同特权概念作了界定:行政合同特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为了督促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最大程度满足公共利益而单方享有的优于相对人,并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权力。随后通过权力与权利的比较得出行政合同特权应属权力范畴的结论。在行政特权的涵义中指出行政合同特权是执行性、法定性、优先性、不可处分性、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在第二节行政合同特权内容中比较考察了西方诸国关于行政合同特权内容的规定,并指出在设置行政合同特权内容时应将公共利益至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经济效率,体现国情需要立作为考虑的因素。文章认为,在未来的行政合同立法中,行政合同特权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对行政合同标的决定权;2、对行政合同相对方的强制选择权;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4、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5。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相对方的制裁权;6、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在第三节对行政合同特权主体的阐述中,从权力主体涵义入手,指出权力主体的三个特征:有形性、主动性和可分解性。依可分解性将权力主体分解为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归属主体就是权力的所有者,行使主体就是权力的行使者。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其主体当然也可依此法分解。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自然是行政权力的归属主体,而我们平时所称的行政主体即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同样,行政合同特权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其主体也可分为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即人民是行政合同特权的归属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合同特权的行使主体。文章第二章阐述了行政合同特权的控制与行政合同特权行为的救济。在第一节行政合同特权控制的必要性中首先对控权的涵义作了界定,指出控权与限权不同,控权是指法对行政权力的驾驭,支配,并不仅仅是对行政权了进行消极限制。随后指出,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律和实现规律告诉我们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而行政合同特权虽是“柔性”的行政权力,但它没有改变其行政权力的侵略特性,故行政合同特权同样是亟需控制的行政权力。该章第二节介绍了两种控权模式——注重实体控制的严格规则模式和注重程序控制的正当程序模式,再就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指出法律对行政合同特权控制应以正当程序模式为主,辅以严格规则模式。文章第三、四节分别就行政合同特权的严格规则模式控制和正当程序模式控制的具体方法作了设计。在第五节行政合同特权行为的救济中,文章认为,行政合同特权行为的救济不仅是针对合同的相对人而言,也应当包括对行政主体的救济。在对行政合同特权行为司法外救济模式的设计中,改变既有的复议制度,允许行政主体提起复议。在司法救济模式设计中首先肯定因行政合同特权行为引发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然后就诉讼模式作了相关设计:1、赋予行政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的起诉权;2、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3、适当引入调解制度;4、实行审判依扼及判决 形式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