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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伴随着政府采购的不断深化发展、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拓展,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在满足采购人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需求的同时,政府采购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参与其中。但政府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利用非法手段在招投标过程中合谋以谋取中标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有出现,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串通投标行为。不同于普通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不只侵害采购人和守法的供应商的利益,同时也欺骗了政府预算,最终损害的是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有效规制我国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仅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更是维护国家和纳税人整体利益的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需要采购当事人合法、有序地参与其中。对于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我国法律将如何界定?采用何种规制原则?如何通过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对其进行抑制和规范?国外的相关经验如何为我国所借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尽管构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基本规制框架,但仍不够完善,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未能有效规制,这也成为制约我国政府采购有效发挥作用的瓶颈。由此,本文选择以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为研究对象,以“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的一般理论—行为性质认定—规制原则—监督执法机关—法律责任”为逻辑思路,比较国外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文章的具体安排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本文的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问题的提出和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安排等。第二部分是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一般理论问题的概述,该部分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界定、基本类型、原因及危害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结合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总结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规制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规制串通投标行为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着重分析了其在行为性质界定、规制原则、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建议,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