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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不仅是公民在日常交往活动中对外证明自己身份的凭证,而且也是国家为了管理社会和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由国家统一制定、颁发的证件。身份证件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正是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便捷的标志之一。身份证件在为国家治理提供方便时,也应该保证公民身份信息不被滥用,但是由于身份证件自身存在技术层面和运用管理上的不足,容易被犯罪份子利用实施犯罪行为,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还损害了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为线索,分析此罪中“身份证件”的界定。第一部分,无论从社会发展需要的角度出发,还是出于创新法律理念和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盗用身份证件罪”都有着特有的价值和意义。另外,身份证件作为国家认证管理的工具之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身份证件的管理,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公民自身权益,而且还能提高国家管理的高效性和便利性。第二部分,盗用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是指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制定、载有一定身份信息、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身份证件。该身份证件的范围排除了证明物的身份的证件,例如行驶证、房产证等。第三部分,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虽然在内容呈现上和原件内容相同,但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生成方式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同于身份证原件,不属于身份证件的范畴;电子身份证件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其证件的性质、效力和身份证件的原件差不多,应当属于身份证件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