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来源 :山东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56urt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也以看做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而对于解释立场的选择将直接导致对于法律适用的结果,对于法律使用结果能造成何种影响有着直接的作用。所以,解释立场的选择对于司法活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在思想上和理论上直接影响着对于法律的解释。自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司法能动主义被提出以来,法律解释的立场出现了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分野,法律解释学界就选择司法能动主义立场还是选择司法克制主义立场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从历史来看,司法克制主义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从法学发展的新趋势来看,司法能动主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具体到我国,对于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选择也争论不休。本文就在刑法解释中法官应当选择何种立场进行了初步论述。第一部分,本文所称的刑法解释是指在法官将刑法规范应用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而对刑事法律文本及相关案件事实各自意义的阐释和说明。刑法解释的立场,也就是法官在将刑法规范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持有的价值取向和对法律的态度。这个问题决定了法官在适用刑法解决具体案件时的基本思路。第二部分,影响法官刑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因素主要有作者(立法者)因素、法律文本因索、读者(法律适用者)因素和社会因素。这四个因素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法官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对于解释立场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三部分,司法能动主义是当下中国刑法解释立场的最佳选择。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做出判断:第一,刑法制定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二,法官在进行刑法解释时无法真正完全确定立法者的原意;第三,法官思维转向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也使司法能动主义受到追捧;第四,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决定司法克制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第五,由于罪刑法定主义的新发展使得司法能动主义能够和罪刑法定原则并存。第四部分,司法能动主义要求法官能够按照社会发展需要对刑法进行能动的解释,以实现刑法保障人权和防卫社会的目的。同时为了避免法官对于法律的违背,要求法官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第二,坚持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妥当性;第三,不断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目前,对高校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多,但是专门研究传播主体的理论却相对较少。而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对传播主体的研究更是值得重点关注。因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过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的机构,肩负着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重要使命。纪检监察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
党的“十九大”召开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使得国家和社会在各方面均面临重大改革,其中也不可避免的触发公权力组合的重新配置。而原归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将被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这场重大变革无疑将打破中国司法领域固有的权能结构和逻辑自治,进而又将放大检察权再度明确自身权能属性定位的急迫性。所以要对我国检察权的属性定位进行研究,首先应该准确地把握国家检察机关具备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