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也以看做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而对于解释立场的选择将直接导致对于法律适用的结果,对于法律使用结果能造成何种影响有着直接的作用。所以,解释立场的选择对于司法活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在思想上和理论上直接影响着对于法律的解释。自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司法能动主义被提出以来,法律解释的立场出现了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分野,法律解释学界就选择司法能动主义立场还是选择司法克制主义立场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从历史来看,司法克制主义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从法学发展的新趋势来看,司法能动主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具体到我国,对于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选择也争论不休。本文就在刑法解释中法官应当选择何种立场进行了初步论述。第一部分,本文所称的刑法解释是指在法官将刑法规范应用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而对刑事法律文本及相关案件事实各自意义的阐释和说明。刑法解释的立场,也就是法官在将刑法规范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持有的价值取向和对法律的态度。这个问题决定了法官在适用刑法解决具体案件时的基本思路。第二部分,影响法官刑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因素主要有作者(立法者)因素、法律文本因索、读者(法律适用者)因素和社会因素。这四个因素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法官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对于解释立场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三部分,司法能动主义是当下中国刑法解释立场的最佳选择。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做出判断:第一,刑法制定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二,法官在进行刑法解释时无法真正完全确定立法者的原意;第三,法官思维转向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也使司法能动主义受到追捧;第四,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决定司法克制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第五,由于罪刑法定主义的新发展使得司法能动主义能够和罪刑法定原则并存。第四部分,司法能动主义要求法官能够按照社会发展需要对刑法进行能动的解释,以实现刑法保障人权和防卫社会的目的。同时为了避免法官对于法律的违背,要求法官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第二,坚持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妥当性;第三,不断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