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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其内涵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分配平等,体现为一种在原则要求、精神理念、价值追求的指导下,通过权利、制度、机制的安排从而实现社会主体在社会财富、资源、地位等方面共享的利益均衡。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形成的一个最为基本的支柱就是平等权,平等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亦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不享有真正的平等权,主要表现为权利资格上的不平等、机会上的不平等、规则上的不平等和分配上的不平等。这与我国当今所大力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精神相违背,我国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要求社会实现公正平等,特别是要关注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大背景下,如何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就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又由于“当人类文明进入现代化阶段,制度因素作为关键性的内生变量对现代文明的促进作用是其他因素难以替代的,在一定的意义上,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社会制度的变迁史”,所以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建立农会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来促进农民平等权的实现,是一个可行且必要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