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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须由各类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在理想的状态下,每个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行权都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之和等于整个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各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冲突,在行政管理领域也应当没有法律空白。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应然的理想状态是无法达成的,最多也只是向这一理想状态不断地靠近。现实生活中,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到多个领域,整体上看,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