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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步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将"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在一系列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地进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两制并轨)的探索阶段,自2007年各地陆续出台了与当地相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方案》,目前已有大部分省份开展了“两制并轨”的试点工作。经过八年时间的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机制逐渐成熟,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两制并轨”的制度框架,各试点地区之间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阻碍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更高层次的统筹。为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进程,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全面了解和分析各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的运行模式和现状成为关键课题。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研究,采用定性的方法了解和总结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的实施现状和特点;其次将已查到的78个试点地区作为研究样本,进一步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全面分析了解我国各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的运行现状,总结各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后的运行模式和规律,分析我国在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进一步全面实施该项制度提供参考。研究内容主要为:探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的理论基础;梳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改革的变迁脉络;总结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现状和特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试点进程、基金统筹、筹资机制、补偿机制、管理经办五方面内容;并结合目前各试点地区的并轨现状,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的困境和问题;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建议。研究主要结论为:(1)2007年“两制并轨”工作开始试行,2010年后试点地区明显增多,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开展“两制并轨”的试点工作,并且东部地区“两制并轨”工作推进更快,但全国大部分地市仍未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各地运行机制存在较大差异。(2)全国大多数试点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已实行市级统筹,但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市级统收统支”模式,另一种为“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模式。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偏低。(3)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不同,大部分地区城乡居民采取主动上缴模式,个别地区城乡居民采用银行代扣缴费;财政筹资方式一般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在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方面,部分地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采用不同的筹资标准;大部分地区是相同的标准,但分多种形式:两档筹资、三档筹资模式、统一档次筹资模式。且各筹资模式不同地区的个人筹资标准以及筹资比例差异较大。在财政筹资标准方面,财政补助一直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中占主导地位。多档制筹资和统一档次筹资模式的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有较大差异。目前各试点地区的筹资模式和筹资水平差异较大,尚未形成规范合理的筹资机制。(4)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模式不同,有的地区采取“住院统筹+个人账户”,有的地区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用途主要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各地模式以及水平差异较大。普通门诊补偿各地采取的补偿模式多样,其中,门诊统筹为主流模式,其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各地同样各有区别。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补偿模式和效果上各不相同,补偿水平和效果有待提高。(5)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不一,有的地区由卫生部门管理,有的由社保部门管理,还有的试点地区由卫生部门和社保部门联合管理。政府需明确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最后对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进一步扩大试点,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强化政府责任,全面提升城乡和地区间制度的统一;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尽快达到市级“统收统支”;建立规范科学的筹资机制,统一财政补助标准;加快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结构,提高补偿水平和效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交由社保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