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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是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主体,其投资信心直接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中国股市限售股解禁流通,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随着社保基金、机构投资者、更多的股民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由过去的过于集中逐步走向高度分散。以ST梅雁公司股份为例,截止至2011年年底,公司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仅为2.19%。在公司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形下,大股东往往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下,公司由于缺乏绝对控股的股东,公司的权力中心由最开始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而后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乃至最后向经理层中心主义转移,管理层控制现象严重。同时由于公司股权的过于分散,极易成为收购的目标公司,中小投资者在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下主要遭受来自大股东的侵害,在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其权益遭受了与股权过于集中情形的不同侵害,管理层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对管理层的监督与约束成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主体,当其权益遭受侵害而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时,势必影响到其投资信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分不利。尤其在我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的背景下,中小投资者的数量极大地增多,但其在公司中仍处于弱势的地位,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遭受了与以往不同的侵害,这严重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故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下,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不仅是对公司利益群体弱势的一方予以救济,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这样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助于中小投资者更好地进行投资,并能调动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促使中小投资者从“消极型股东”转变为“积极型股东”,积极地行使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这是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同时对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有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有必要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公司法》重在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对权利的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证券法》主要从规范行为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交易等行为的角度来达到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两部法律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但两部法律都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重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角度进行规定,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受损呈现出不同的途径,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与分析。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的背景下,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应规定,本文对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首先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入手,列举实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并对股权高度分散下的中小投资者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讨论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害的新途径,包括管理层控制现象严重和收购行为频发等,并结合时代背景分析其遭受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上述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所存在的不足,最后阐述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情形下如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