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吴某抢却等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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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被划归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且是侵犯财产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尽管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做了很详尽的关于既遂的解释,但是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以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界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具体到抢劫罪当中,立法者写进刑法当中,并且要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由此,只要其中之一收到侵害,或者同时受到侵害,那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当然,在司法实务中,也应当注意几种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处理。  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是此案争议的焦点,即抢劫过程中并未取得财物却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是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由此引出我国当前犯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主要学说和观点。以及我国当前施行的认定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和遇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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