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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市场对金融的需求大幅上升,但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处于制度安排非均衡时期,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求不匹配的矛盾突出。为了满足农村经济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金融合会、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形式大量涌现,这些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农村民间金融运行的情况并不乐观,首先:农村民间金融一般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风险较高等特征;其次,由于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契约关系不发达,管理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使得这种主要以道德为根基的制度安排在市场化改革不断纵深推进的形势下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者,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目前基本上游离于国家的监管之外,其资金配置过程中常常隐藏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可能诱发局部金融危机,以致破坏当地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当把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给农村民间金融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充分发挥农村民间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支持功能。笔者在研究农村民间金融的基础理论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并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考察,在借鉴国内外相关地区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经验的同时,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构建的理念、价值、原则、目的、逻辑依据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深入进行了探讨,具体而言:笔者首先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基本内涵、特点、存在形式以及发挥的功能,并从法学和金融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进行了阐释;其次,在研究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静态法律规范的特点及缺陷、动态法律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目前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原因。与此同时,本研究对美国、印度和台湾地区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总结了它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性,从而得出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构建的启示;最后,基于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所应当遵循的理念、价值和原则的探讨,分析得出构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逻辑依据在于保障农民金融权利,最终目标在于转变农村民间金融法律抑制状态、建立农村民间金融保障性法律制度和现代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体系,并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市场进入机制、退出机制,保障机制、利率机制、监管机制以及信用机制,从而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