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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历来为刑法学界所重视,在德、日等国或地区的立法日渐盛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突出,这些种种的迹象表明人类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但与此同时,风险社会的迹象也凸显出来,随之而来的是风险刑法观的产生,且在刑法思想中越来越具有影响力。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各种领域的风险日益蔓延到世界不同地区,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各个地区的国家基本上都遇到食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经济风险、网络安全、交通事故等问题。在社会转型期大背景下的中国也不例外。在传统刑法中,更注重刑法的事后惩罚性,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现代化风险,刑法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被动的社会保障,而应当积极的进行事前预防,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控社会中出现的高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也随之升温。本文以抽象危险犯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为出发点来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理论进行简单概述。首先是对风险社会理论的简介。其次阐释风险刑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抽象危险犯在风险社会中的适用进行论述。首先对于抽象危险犯进行界定。包括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等内容,在理论界,对于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界限观点各异,但是其具有区分的必要性。其次是对于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这一对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回应部分学者对于抽象危险犯违背刑法基本原则方面的质疑。最后指出对于抽象危险犯的适用需要坚持限制性的原则。第三部分,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域外立法概述,主要是简要论述德国和日本对于抽象危险犯立法方面的几个实例,然后进行对比,期待能够得到合理借鉴。第四部分,首先阐述我国正面临现代风险和传统风险交叉的双重风险,然后简述我国对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笔者的一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