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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IPO抑价问题提出以来,它就一直被理论界所关注。而作为股票市场上重要参与者的券商由于在企业IPO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声誉的高低对IPO抑价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国外学者们对美国等国家股票市场的研究发现,券商声誉与IPO抑价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增大及其在经济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高,IPO抑价问题也成为了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那么,在我国这个新兴的股票市场上,IPO的高抑价率与券商声誉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高声誉券商所承销的IPO公司的抑价率是否也相对较低呢? 要研究券商声誉与IPO抑价之间的关系,必须有一种合适的券商声誉的衡量方法。本文根据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建立了四种券商声誉的排名:①券商累计承销金额排名法; ②券商累计承销IPO企业家数排名法; ③综合考虑券商累计承销金额和承销家数排名法; ④根据券商历年在承销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计算出的排名法。这四种方法均是以MW排名法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券商在承销市场上的声誉情况。随后,本文介绍了我国股票市场IPO抑价的总体情况:我国的平均IPO抑价率较高,但有逐步降低的趋势。笔者根据收集到的从1991年到2005年6月30日为止的1230支A股为研究对象,并将四种声誉衡量方法下的券商分成了四个不同的声誉等级。在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的方法检验不同声誉等级券商所承销的IPO的平均抑价率是否具有显著差异时,结果表明:在两种排名方法下,不同声誉等级的券商之间所承销的IPO公司的平均抑价率没有显著差异; 而另外两种排名方法下虽然存在显著差异,但在这两种情况下,IPO的抑价率并不是随着其承销商声誉的增高而递减的,反而处于次高声誉等级券商所承销的IPO的抑价率最高。而通过对四种不同排名方法下的券商声誉与IPO抑价率所做的回归分析发现,券商声誉与IPO抑价率竟是正相关关系(结果不显著),这说明券商声誉假说在我国基本上是不成立的,并且券商声誉对IPO抑价的解释力非常有限。根据实证检验的结果,笔者认为券商声誉假说在我国不成立的原因可能与我国目前的发行定价和股权分裂等制度性缺陷以及声誉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对券商行为缺乏约束力有关。本文还根据这些情况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