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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是由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部分构成,两者最大共同点在于都是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所进行的临时性,限制性的举措。通过两者比较,笔者认为,立法中所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影响更为深远一些,因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使司法权提前介入民事纠纷领域,只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了价值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则直接可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司法权的提前介入,一方面会促使债务人迫于违法成本的增加,从而被迫主动的提前终止所要进行的违法行为,因民事争端止于诉讼程序开始前,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节约。另一方面,假如被申请人没有放弃先前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可在进行了财产保全后的合理期间内进行诉讼,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一旦判决申请人胜诉后,法院的判决就可以得到顺利执行,这要归功于法院在诉前就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临时,限制性的财产措施,因此也不再会出现“执行难”问题。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范畴。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特征和效用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阐述两大法系财产保全制度的比较与借鉴。首先分析比较两大法系财产保全有关制度的现状,然后总结出两大法系财产保全制度的共同点,通过分析总结,阐述两大法系的财产保全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实效的启示。第三部分阐述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现实考量。本论文以我国法院在进行审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并分析出相关的深层原因。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完善提出的建设性意见。通过介绍实现该制度完善的具体途径来对采取相关配套措施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