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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现象一直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解决乞讨并非一日之功。受着经济利益驱动,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未来的希望,任何孩子都该是祖国花园里美丽的花朵,明媚灿烂,受到保护。未成年乞讨者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乞讨的工具,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这种行为极其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演变为严重的社会病症,刑法因此挺身而出,适时的出台新规定,对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进行严厉惩处。本文正是对于该罪进行论述,由于行文篇幅所限,只对该罪中未成年人的相关部分进行一定的探讨。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实践中组织乞讨问题,同时也对本罪的特点进行一定的阐述。首先,对于乞讨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未成年人问题(流浪儿童)、弱势群体进行关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不法分子用暴力胁迫手段操控其乞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使小乞讨者与同龄人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发展空间中,如不及时制止,将危及其将来的生存和发展,事态严重。其次,对本罪的特点进行研究,本罪因其隐蔽性、危害性、流动性、违法性、悖徳性的特点从具体形态上与其他犯罪区分。第二部分介绍了立法沿革,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与乞讨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及相应条款、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的列举,特别对于刑法相关条款有待于完善之处提出拙见。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存在,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才能进步。各项法律编织成严密的法网,从各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处于不利境地的小乞讨者伸出援手。第三部分对该罪名的构成特征进行了一定的分析研究,这是把握新罪的重要方式,使读者对本罪有更为深刻的了解。只有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犯罪构成进行阐述,方能把该罪与它罪区分开来。在有关犯罪客观方面的分析中,笔者认为,对孩童使用暴力和胁迫正是本罪的可恨之处,此外,笔者还从保护婴幼儿角度出发,提出一点个人见解。由于新的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笔者对于罪名进行了一定的探讨。第四部分介绍了关于本罪的司法认定和相应的惩处。从罪与非罪的认定、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犯罪的特殊形态三个方面对于本罪进行司法认定,进行详细的认定,才能更清晰的把握本罪。对于本罪的惩处,采用自由刑和罚金刑并科的方式,对犯罪人进行处罚,同时,笔者认为,处刑后,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支付能力,对受害者赔偿。第五部分从预防和惩处的角度出发,提出综合治理是根治犯罪的基本方针,要分别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动员社会和个人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加强对未成年乞讨者的保护工作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方面预防犯罪。并着重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五方面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对于犯罪分子进行处理后,笔者提倡应当考虑对未成年人乞讨者进行善后处理,方能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只有预防和惩处并行,标本并治,才是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