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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主要起到对环境问题提前预防的作用,而环评审批制度是直接决定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的重要环节。随着,国家环境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等阶段计划的完成,而环评风暴却屡次发生,环境质量问题依旧得不到改善,公众开始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出现了同一项目,审批结果不一,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对于公众有质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过程中是否能合理权衡各方利益?这都是现阶段环评审批暴露出的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既有制度上的不足,也有环境问题本身不确定和治理方法不确定的原因。同时,由于环评过程牵涉到多方主体的利益,环境行政裁量缺乏必要的限制。环评审批标准的不一致问题,已严重影响环评审批机制效用的发挥,但建立一个完全统一的环评审批标准缺乏可行性。因此,通过细化审批对象来适度缩减环评审批裁量权,扩大公众环境权益权重,确立利益冲突时利益衡量的妥当性原则,在传统硬法规制不足的情况下引入环境软法促进权益协调等途径,从而实现环评制度对环境问题的有效预防和对公众权益的保障。